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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1-2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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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6〕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1-09

狀態:全文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部深圳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深圳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國發〔2023〕12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稱河套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河套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以下稱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為“一線”。

  (一)登記註冊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科研工作的事業單位、登記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享惠主體)經“一線”進口自用的科研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稱進口稅收)。免稅科研貨物具體範圍見附件,其中國家規定禁止進口,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不予免稅,以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的商品除外。

  (二)經深圳市人民政府認定的享惠主體列入“白名單”,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三)對免稅進口的科研貨物設立海關電子臺賬,運用資訊化、智慧化手段實施管理,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並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其中,免稅進口的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的監管年限,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執行;免稅進口的耗材、動物及其産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並且未形成研發成品的,依享惠主體申請可免於補繳進口稅收,並按規定解除監管。

  (四)享惠主體進口免稅科研貨物,自願繳納進口稅收的,可向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棄貨物免稅進口資格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免稅進口。

  二、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內地)之間為“二線”。經“二線”進入內地的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由享惠主體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在“一線”或海關監管區域內已按規定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在本環節不再補繳進口稅收。

  三、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稅收。其中,因企業依法破産,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等原因轉讓給享惠主體的,免於補繳進口稅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加徵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稱四類措施)的免稅科研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免稅科研貨物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並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並執行四類措施;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稅收,並執行四類措施。已執行四類措施並徵收有關稅款的,不再重復補繳相關稅款。

  (二)免稅科研貨物不屬於四類措施貨物,但其研發成品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其研發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流通時,按實際報驗狀態參照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執行,並執行四類措施。免稅科研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後,其研發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五、從海關監管區域經“一線”離境的貨物,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徵收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享惠主體的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免稅科研貨物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試轉化等科研活動的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標準、處理辦法、聯合懲戒措施等。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為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財政部深圳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及深圳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會同深圳相關部門,加強對河套深圳園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九、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對免稅科研貨物清單進行優化調整。

  十、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執行,適用於河套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

  十一、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包括保稅政策、減免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稅科研貨物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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