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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十五五”期間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3-0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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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6〕2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2-28

狀態:全文有效

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湖南、廣西、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呼和浩特、長春、哈爾濱、長沙、南寧、昆明、西寧、銀川、烏魯木齊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湖南、廣西、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稅務局:

  為支援辦好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現就“十五五”期間相關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蒙古國博覽會(以下稱中蒙博覽會)、中國—東北亞博覽會(以下稱東北亞博覽會)、中國—俄羅斯博覽會(以下稱中俄博覽會)、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以下稱中非博覽會)、中國—東盟博覽會(以下稱東盟博覽會)、中國—南亞博覽會暨中國昆明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稱南亞博覽會)、中國·青海綠色發展投資貿易洽談會(國際藏毯展區)(以下稱青洽會·藏毯展區)、中國—阿拉伯國家博覽會(以下稱中阿博覽會)、中國—亞歐博覽會(以下稱亞歐博覽會),每個展商在展期內銷售的免稅額度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展品類別和銷售額度等規定見附件。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産品、煙、酒、汽車以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的商品。

  三、對每個展商展期內銷售的超出附件規定的展品類別或銷售額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內未銷售且在展期結束後又不復運出境的展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四、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展期內銷售進口展品,進口後海關不按減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

  五、每屆展會結束後3個月內,各展會承辦單位應向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

  六、本通知適用於2026年至2030年期間舉辦的中蒙博覽會、中俄博覽會、中非博覽會、東盟博覽會、南亞博覽會、青洽會·藏毯展區、亞歐博覽會,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間舉辦的東北亞博覽會、中阿博覽會。

  附件: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展品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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