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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通辦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12-3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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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發〔2020〕11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0-12-3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0054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通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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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20〕138號)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快實現長江三角洲區域通辦,特製定本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1.長三角區域通辦事項清單

     2.長三角區域通辦辦稅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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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1日   

 

長江三角洲區域通辦工作方案

  為更好滿足納稅人方便、快捷、高效的辦稅需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文件精神,現制定《長江三角洲區域通辦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則

  以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以“管理有區域,服務無界限”為理念,進一步推進辦稅便利化,助力長三角一體化高品質發展,各地稅務機關建立長三角區域通辦事項跨省(市)辦理機制,對長三角區域通辦事項清單中所列的涉稅事項,按照“異地受理、內部流轉、屬地辦理、限時反饋流程”原則,在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的前提下,為長三角區域跨省(市)經營企業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辦稅繳費服務,進一步營造便捷高效的稅收營商環境。

  二、通辦範圍

  長三角區域通辦是指長三角區域內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企業,可以根據辦稅需要就近選擇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異地涉稅事項。第一批長三角區域通辦事項清單包括資訊報告、優惠辦理、申報納稅、證明辦理4大類,共計15個事項(附件1)。

  三、通辦方式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建立長三角區域通辦聯絡機制,各辦稅服務廳明確專人專郵負責此項工作(附件2),並登記工作臺賬,準確記錄受理資訊。

  (二)納稅人按規定提供資料向受理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稅務機關接收並核對資料後,採用掃描或拍照方式採集納稅人相關資料,並通過“稅務內網電子郵件系統”流轉,將受理資訊推送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納稅人辦理結果。

  (三)受理稅務機關在受理長三角區域通辦業務時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或《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並加蓋受理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

  (四)對需要領取辦理結果的涉稅事項,納稅人可以選擇郵寄或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兩種方式獲取辦理結果。納稅人選擇到主管稅務機關到府領取的,應出示《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選擇郵寄領取的,郵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五)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原則上由受理稅務機關歸檔保存。主管稅務機關確需相關資料原件的,可提請受理稅務機關將受理資料原件予以郵寄。

  (六)納稅人申請辦理長三角區域通辦涉稅事項的,按本方案執行。對本方案發佈後,新文件進一步精簡事項和報送資料的,按最新規定執行。對《納稅服務規範》《稅收徵管規範》中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受理長三角區域通辦業務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確有需要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徵收管理工作中自行收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把“區域通辦”作為助力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到崗,加強協調溝通,強化協作配合,切實抓緊抓細抓實。不得推諉、拒絕納稅人的通辦業務申請,對於不屬於通辦業務範圍的,要向納稅人做好解釋,確保推行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做好長三角區域通辦的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稅務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主動公開通辦清單、辦理方式等內容,便於納稅人自主選擇。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善於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形成長效工作方法,按照先易後難原則,逐步推進長三角區域通辦事項清單不斷擴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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