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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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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7〕1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11-25
廢止日期:2021-09-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文號:國稅發[1997]1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1997年11月25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契稅徵收管理中的若干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機關。契稅徵收機關是稅務機關。
  二,徵收方式.契稅徵收應當以徵收機關自徵為主.目前自徵確有困難的地區,經上一級徵收機關批准,可以委託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徵.對代徵單位,徵收機關應發給委託代徵證書,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確保將代徵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減稅,免稅.按<條例>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可向當地徵收機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徵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後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代徵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收機關具體規定.
  四,票證管理.為使徵管工作逐步規範化,契稅的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格式全國統一,具體式樣及有關説明另行規定.徵收中需要的其他有關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收機關統一制定格式和組織印製.
  鋻於目前農村地區尚無專門的房屋産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徵收機關在對農村地區的房屋産權轉移徵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並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後,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産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稅完稅憑證".在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城鎮地區是否發放"契稅完稅憑證",由各地省級徵收機關自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參考格式及有關説明另行下發.
  五,會計科目設置.<農業稅收徵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徵收經費.徵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各地對徵收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徵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對代徵單位,徵收機關可以付給代徵手續費.代徵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除<條例>,<細則>已有明確規定者外,契稅的徵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産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對其徵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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