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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7-1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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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3〕3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3-07-05
索引號:AE9100010-2013-067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産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四、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産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五、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産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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