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簽署。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分別於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式。根據《安排》第二十六條規定,該《安排》應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在內地,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於2007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安排》文本,國家稅務總局已于2006年9月29日以國稅函〔2006〕884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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