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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2-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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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徵〔2007〕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7-02-12
廢止日期:2018-11-02
索引號:AE9101010-2007-00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業務制度文件目錄的通知》(滬稅函〔2018〕51號)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了充分利用徵管系統和防偽稅控系統現有資訊,強化增值稅管理,市局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增值稅的日常徵收管理,確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措施的落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運用徵管資訊,著重選擇地區、行業、稅負、用票量等指標,形成相互匹配對比指標,找出異常納稅人,按異常涉稅金額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實施三級管理。
  第三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異常預警管理工作。
  第四條 增值稅納稅異常預警管理納入電腦管理系統,綜合徵管軟體(上海)中的功能功能表為“稅管員平臺”下的“監控管理平臺”;老徵管軟體的功能功能表為“徵收監控”下的“增值稅監控”。
  第五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月11日(納稅申報期結束後的第1天)進行預警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及時維護市局下發的稅負率、異常涉稅金額標準等參數指標;
  (二)查閱出現預警的納稅人名單和紅燈報警的內容;
  (三)組織對預警納稅人納稅的評估、核查工作;
  (四)對異常涉稅金額200萬元(市局視具體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以上的,將有關協查和核實處理結果返還市局。
  第六條 市局(流轉稅處、徵管處和稽查處等相關處室)應在每月底前進行預警監督。主要工作是:
  (一)對分局上報案件(異常涉稅金額達200萬元以上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監督和分析(上報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訊伺服器“/PUBLIC2005/增值稅納稅異常預警管理/案件上報”目錄中);
  (二)定期選擇容易産生涉稅問題的行業,明確稅負率參數標準,通過網路下發(參數標準放置在市局FTP通訊伺服器“/PUBLIC2005/增值稅納稅異常預警管理/參數標準”目錄中);
  (三)定期下發異常涉稅金額標準。
  第七條 增值稅納稅異常預警管理中主要指標及分析説明:
  (一)稅負
  1.增值稅整體稅負率[(應納稅額-各種優惠返還數)/計稅收入],該指標越低,風險越大。
  2.“四小票”抵扣率(四小票進項抵扣額/納稅人全部進項稅額),該指標越高,風險越大。匯總抵扣率目前掌握在15%,為了便於檢查,現對“四小票”分別海關完稅憑證、廢舊物資、貨運和農産品計算四個扣除率,以便抓住重點核實(在15%的前提下,分項比重擬在50%以上的作為重點)。
  3.專用發票進銷差異額(開具的專用發票銷項稅額-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該指標奇高、奇小,甚至倒挂,均是高風險,存在洗票(“四小票”換開增值稅專票)隱患。目前,按照稅務總局要求,掌握在大於240萬或等於0,連續一個季度增值稅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均要核實(本市將適時調整標準以不斷提高監督範圍)。
  4.專用發票存根聯非正常滯留額。該指標是主動放棄進項抵扣的數額(為了發現隱匿銷售收入而放棄進項的犯罪)。對連續3個月滯留金額較大(銷售額100萬以上),特別是商貿企業,均要核實。
  (二)發票申報綜合比對指標
  發票申報綜合比對指標是利用各種發票領購量和取得抵扣的發票量與申報進行邏輯匹配計算得出指標。主要有:
  1.異常涉稅金額(實際申報稅額-測算應納稅額)。
  實際申報稅額為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合計數。
  測算應納稅額為下面指標的最小數值:
  當期開具發票使用量×市局下發行業稅負率
  當期取得抵扣發票量×市局下發行業反算稅負率(購入額×平均增值額×適用稅率)
  2.發票囤積和收購發票囤積量。
  發票囤積和收購發票囤積是發票出售系統反映的各種發票購入量減去申報已使用量後的結余量,結余量超過月平均使用量(應進行預警並核實)。
  (三)零稅申報次數
  零稅申報包括未申報、已申報但實際應納稅額為零、零稅申報還在購入發票發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 增值稅納稅異常預警管理異常指標的表示方法。納稅人納稅申報後,通過增值稅監控,可以查閱增值稅預警情況表,分別列示: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號、稅負率、異常涉稅金額和零稅申報次數等指標,各項指標用紅、綠燈表示。
  出現以下情況將顯示紅燈:
  (一)納稅人增值稅整體稅負率小于市局下發標準指標。
  (二)異常涉稅金額大於50萬(可以按月設定)。
  (三)發票結存量×最高可開銷售額×市局下發行業稅負率—[當期開具發票使用量×企業連續數月平均稅負率(連續數月下降的稅負率)]〉0(發票囤積,防止走逃)
  (四)結存收購憑證×最高可開銷售額×抵扣率—當期開具收購憑證抵扣額(連續數月平均數)〉0
  上述異常資訊核查後,對異常稅額大於200萬(可設定),需要填報核查結果,才能由紅燈轉變為綠燈。
  第九條 出現異常預警的審核要求。預警出現異常,必須核實內容和要求:
  (一)貨幣資金匹配的支付情況,其中:關稅、代徵增值稅必須有銀行付款憑證和對帳單等;
  (二)存貨增減的匹配情況;
  (三)貨運發票真實性,開票方納稅人是否具有資格,是否偷漏營業稅,是否對增值稅抵扣影響;
  (四)廢舊物資發票的真實性,開票方納稅人是否具有資格;
  (五)對用票量與實際申報量不相符出現預警的,臨時增加發票供應限量,及時恢復正常供應限量;
  (六)核實正確的,必須按戶登記和簽報,轉稽核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從2007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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