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管理規範(試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0-07-19 15:41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0-07-19

狀態:全文有效

  為加強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的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確保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涉稅數據準確、完整、安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管理規範(試行)》現予公佈,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還將制定《網上納稅申報軟體業務標準》,並統一開展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的評測工作。評測合格的企業及軟體産品,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向社會公佈,由納稅人選擇使用。《網上納稅申報軟體業務標準》及評測相關事項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上納稅(費)申報軟體開發與服務,加強對軟體開發與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開發服務商)的監管,確保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涉稅數據準確、完整和安全,特製定《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
  第二條網上納稅申報軟體分為低保型納稅申報軟體、商品化納稅申報軟體和納稅人自行開發納稅申報軟體。
  低保型納稅申報軟體,是指稅務機關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基本要求的納稅申報軟體。
  商品化納稅申報軟體,是指市場上開發服務商根據相關規定開發的,納稅人自願選用並享有配套服務的納稅申報軟體。
  納稅人自行開發納稅申報軟體,是指納稅人自行研發符合相關規定的納稅申報軟體。
  第三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修訂統一的網上納稅申報業務標準(以下簡稱業務標準),並及時向社會發佈。
  業務標準之外稅(費)申報,由省稅務機關依據業務標準增補相應的內容,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後及時向社會發佈。
  第四條低保型納稅申報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開發和維護,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商品化納稅申報軟體和納稅人自行開發納稅申報軟體,由開發服務商和自行開發納稅人自行組織開發和維護。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對開發服務商服務品質進行約束和監督。
  
  第二章網上納稅申報軟體評測
  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對開發服務商進行評測及監管。開發服務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較強的綜合實力:專職軟體開發人員不少於30人,技術服務人員不少於50人。
  (二)軟體開發管理能力:軟體能力成熟度(CMMI)達到3級以上。
  (三)軟體支援服務能力:擁有集軟體升級維護保障、遠端客戶服務呼叫中心、本地化到府服務於一體的完善的支援服務體系。
  (四)有參與稅務資訊化或國家大型資訊化建設項目的經驗。
  第七條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的具體評測由國家稅務總局自行組織或委託、聯合第三方測評機構實施。
  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發佈評測公告,開發服務商根據公告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評測申請。
  第九條評測合格的網上納稅申報軟體及開發服務商目錄由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佈,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在目錄中選擇使用,選定後由省稅務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通過評測的軟體各級稅務機關不得選用。
  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對在用網上納稅申報軟體進行抽檢。
  
  第三章服務與權益保障
  
  第十一條納稅人選用商品化納稅申報軟體,應當與開發服務商簽訂合同。開發服務商應當免費提供網上納稅申報軟體,並提供按年和按次兩種收費服務項目,由納稅人自願選擇服務項目,不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開發服務商應當公告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開發服務商收費標準,應當隨著推廣規模的逐步擴大而逐年降低。
  第十三條開發服務商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其配套服務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諮詢、軟體升級維護、現場技術支援等。
  
  第四章數據傳輸品質與保密
  
  第十四條網上納稅申報軟體,應當採用必要的安全認證措施,解決網上納稅申報的身份識別問題,各地稅務機關不得強制納稅人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開發服務商應保障其軟體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傳輸納稅申報電子數據。
  第十六條開發服務商必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保證納稅人電子申報數據安全,不得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電子數據有任何泄密行為。
  
  第五章日常運作維護
  
  第十七條低保型納稅申報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督促選定的開發服務商進行軟體升級,並及時公佈。
  第十八條商品化納稅申報軟體由開發服務商根據稅務機關發佈的業務標準及時升級,並提供給納稅人使用。
  第十九條自行開發的納稅申報軟體的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發佈的業務標準及時升級。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二十條凡開發服務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轄許可權由相應的省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開發服務商按照合同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業務標準和補充説明,及時進行申報軟體修改升級,給納稅人造成損失或經抽檢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合同協議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和收取服務費用的;
  (三)納稅人投訴反映強烈,經核查屬實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納稅人滿意度達不到各地稅務機關制定的具體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凡開發服務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轄許可權由相應的省稅務機關責令其退出網上納稅申報技術服務市場,並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和向社會公佈。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開發服務商按照合同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一)網上納稅申報軟體經評測不合格,一個月內修改後再次評測仍不合格的;
  (二)將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數據向第三方洩露經核查屬實的; 
  (三)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附則
  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規範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