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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柴油品質標準認定消費稅徵稅範圍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7-08-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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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7〕76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7-07-16

狀態:全文有效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柴油消費稅品質標準認定問題的請示》(魯國稅發〔2007〕56號)收悉,批復如下:
  傾點和凝點雖然是衡量柴油性質的同一類指標,並且在數值上比較接近,但屬於兩個不同的指標。將“凝點”等同於“傾點”來確定消費稅徵稅範圍,在稅法上缺乏依據,並且會引起徵稅範圍的變化。“傾點”指標既然有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GB/T 3535),必然可以通過檢測取得。柴油的徵收範圍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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