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産的甲醇汽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流〔200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甲醇汽油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産的甲醇汽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流〔200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甲醇汽油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