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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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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76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8-1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現將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修改事項及消費稅稅款抵扣政策的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於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此條作廢
  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後,總局已對綜合徵管軟體消費稅申報表的部分欄目填報內容及欄目間邏輯關係進行了調整(申報表見附件),請各省根據調整內容,及時修改印製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調整內容如下:
  (一)修改消費稅申報表第5、6、7、8、9欄內容
  1.將第5欄“當期准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修改為“當期准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數量)”。2.將第6欄“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修改為“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數量)”。
  3.將第7欄“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修改為“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數量)”。
  4.將第8欄“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修改為“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數量)”。
  5.將第9欄“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修改為“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單位稅額)”。
  (二)修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第10欄內容
  將第10欄“10=5×9”修改為“10=5×9或10=5×9(1-減徵幅度)”。 填報第10欄時,准予抵扣項目無減稅優惠的按10=5×9的邏輯關係填報;准予抵扣項目有減稅優惠的按10=5×9(1-減徵幅度)的邏輯關係填報。目前准予抵扣且有減稅優惠的項目為石腦油、潤滑油,減徵幅度為70%。
  (三)修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第19欄內容
  將第19欄“19=15-17+20+21+22”修改為“19=15-26-27”。
  (四)關於第26欄填報問題
  將第26欄調整為“26=3×4或26=3×4×減徵幅度”。
  全額免稅的應稅消費品按“26=3×4”填報,減徵稅款的應稅消費品按“26=3×4×減徵幅度”填報,目前有減稅優惠的項目為石腦油、潤滑油,潤滑油、燃料油減徵幅度為70%。
  二、關於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
  (一)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准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註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並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
  
  附件: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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