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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油(氣)田企業生産自用成品油先徵後返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5-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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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3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3-25
索引號:AE9100000-2011-070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油(氣)田企業生産自用成品油先徵後返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油(氣)田企業生産自用成品油先徵後返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1〕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於對油(氣)田企業生産自用成品油先徵後返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油(氣)田企業生産自用成品油先徵後返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採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

  二、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産企業生産;

  (二)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

  (三)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鑽井作業和開採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

  三、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統一申請稅收返還。具體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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