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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7-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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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7-16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度,現將電池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全釩液流電池按照2%稅率徵收消費稅;自2027年9月1日起,對上述電池産品按照4%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對光伏電池(又稱太陽能電池)按照2%稅率徵收消費稅;自2028年4月1日起,對光伏電池按照4%稅率徵收消費稅。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對鈉離子電池、固態電池、燃料電池及光伏電池中的鈣鈦礦電池、疊層電池、砷化鎵電池免征消費稅。

  四、納稅人生産、委託加工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的電池産品,應當符合該産品的國家標準,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沒有國家標準的産品,不得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

  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申報電池産品減免消費稅之前,取得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産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當持有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CMA徽標),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包括相應電池檢測項目。

  五、納稅人從生産企業購進、委託加工收回,或以自營、委託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准予按照當期生産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六、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電池産品,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産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於連續生産應稅電池以外的産品或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申報繳納消費稅。

  七、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消費稅徵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5〕4號)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電池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見附件1,電池進口環節消費稅應稅稅目見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電池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

     2.電池進口環節消費稅應稅稅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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