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房屋買賣中出現由售購雙方書立的《以租代售購房合同》。其合同標的除表明支付首期的總房價一定比例的預付房款外,對剩餘房款則按“以租代售”形式支付(即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剩餘房款換算成租金依期支付,待所支付的房款達到總購房價的90%後,再簽定購房銷售合同)。此類合同雖以購房支付形式的不同而載有購房和租賃兩個不同的經濟事項,但實質是以預付款加分期付款的方式實現支付總購房價款。為區別購房與租賃,便於稅收徵管,經研究,現就《以租代售購房合同》如何徵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以預付購房款加所剩餘的房款換算成租金形式分期付款實現支付總購房價款的《以租代售購房合同》,可按市局滬稅地(1994)36號“關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貼花。具體是:可將《以租代售購房合同》視作預售合同,由售購雙方當事人各自先按《以租代售購房合同》記載的金額依印花稅稅目購銷合同的0.3‰稅率計算貼花,以後對其相關的出售合同《銷售合同》可對比前已貼花的《以租代售購房合同》記載的金額,就其增加的部分貼花。
本通知的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