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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徵收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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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0〕43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0-04-2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産稅、車船使用稅三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徵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産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三年的 ,可以繼續免稅到滿三年為止。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後,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三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徵收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上述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我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和(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産稅,車船使用稅3年.目前,許多事業單位免稅已滿3年.經研究決定,從1990年起,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徵收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現通知如下:
    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産稅,車船使用稅3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徵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産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3年的,可以繼續免稅到滿3年為止. (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後,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3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徵收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  (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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