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448號)的規定,為了做好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對從事生産捲煙的單位全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即從事生産捲煙的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所屬期為2005年10月1日以後的,一律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徵收教育費附加。
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確保教育費附加及時、足額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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