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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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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6〕10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8-18
廢止日期:2011-02-2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根據:《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2011.02.21)。 全文廢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

  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後勤實體)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高校後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後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後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徵營業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徵營業稅。

  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徵營業稅。

  四、對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食具,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徵增值稅。

  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徵增值稅。

  五、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關於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3]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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