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採利用,鼓勵清潔生産、節約生産和安全生産,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鼓勵煤層氣抽採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煤層氣抽採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採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先徵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産,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岩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煤層氣抽採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煤層氣抽採企業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二、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採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採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但一經確定,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三、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採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産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具體管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l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90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稅的煤層氣抽採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具體管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對中聯公司中外合作開採陸上煤層氣按實物徵收5%的增值稅以及中聯公司自營開採陸上煤層氣增值稅超5%稅負返還政策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