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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10-2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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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5年第1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10-17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就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執行。2025年11月1日後核準的核電機組,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三、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具體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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