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執行。2025年11月1日後核準的核電機組,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三、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具體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0月17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