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銜接工作,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現將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起徵點標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起徵點標準如下:
(一)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徵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一日內發生多次應稅交易的,按日適用起徵點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規定以扣除相關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或者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相關價款後計算應納稅額的,以扣除相關價款後的不含稅餘額,適用本條起徵點標準。
二、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從事農業生産,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初級農産品,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附件1《適用9%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註釋》中的農産品。
納稅人銷售外購的初級農産品,以及用外購農産品生産、加工的初級農産品,不屬於本項目免征增值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2.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畜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3.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不包括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4.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是指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5.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育養服務。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有關收費標準,是指公辦託兒所、幼兒園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及民辦託兒所、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或政府設置參考區間的實際收費標準。
保育費、保育教育費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以及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名義收取的費用,與入托、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各種費用,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6.殯葬服務。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的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遺體存放(含冷藏)、遺體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7.學校提供的學歷教育服務。
(1)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學歷教育,具體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學校,具體包括:
普通學校;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學校為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8.農業生産用地,具體包括:
(1)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
(3)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
9.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取得的收入。
10.美國船級社(ABS)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11.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12.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1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14.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買賣股票、基金,具體包括:
(1)通過深港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收入。
15.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産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16.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的利息收入。
17.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8.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9.涉及家庭財産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産、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産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産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産權。
20.執罰部門和單位處置罰沒財産收入,且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
21.下列文件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征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22年第24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國債等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26號)。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産資料。
(1)農膜、滴灌帶、滴灌管和有機肥産品。
(2)飼料産品。具體包括:
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産品或其副産品。其範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飼用魚油、草飼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産品。
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産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産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髮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産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産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指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的飼料,屬於濃縮飼料。
寵物飼料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飼料。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農機包括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
(4)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産的初級農産品,屬於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産品。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法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2.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附件2《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的轉讓“技術”、提供“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工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3.個人轉讓著作權。
4.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和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
5.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6.國家助學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7.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8.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9.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
10.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11.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
12.糧食和商品儲備收入,具體包括:
(1)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
(2)糧食經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
軍隊用糧:指憑相關憑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相關憑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相關憑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13.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4.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15.統借統還業務利息收入。
統借統還業務利息收入,是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16.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收入。
17.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具體包括:
(1)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
(2)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3)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18.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具體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業務。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包括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開展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同業存單,取得的利息收入。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其中,“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金融機構,是指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等。
19.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其他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費收入,屬於上述規定的保費收入。
20.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業務活動。
21.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託,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政策。
22.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4.黃金生産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牌號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統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
25.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金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經批准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以下稱資産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剩餘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和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過程中開展的以下業務:
(1)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資産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産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
(3)資産公司所屬的投資諮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産而提供的資産、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
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和額度,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的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産。
處置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使不良資産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産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資産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規定的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産和改制銀行剝離不良資産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應一律依法納稅。
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産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得享受資産公司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26.下列文件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産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7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9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9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免征國産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2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
(18)《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
(19)《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哈爾濱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4號)。
(20)《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25年第12屆世界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5號)。
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銷售自行採掘的建築用和生産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自行生産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2.小型水力發電單位銷售自産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3.銷售自來水。水利工程供應天然水比照銷售自來水政策執行。
4.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5.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6.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8.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9.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法人機構在縣(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縣(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區。
10.非企業單位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鑒證諮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産。
11.公路經營企業收取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高速公路的開工日期,以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準。
12.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13.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
14.資管産品管理人運營契約制資管産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資管産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産品,包括銀行理財産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産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定向資産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産支援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養老保障管理産品。
15.下列文件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於發佈第二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於發佈第三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2年第35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6號)。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産融資租賃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2.收取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公路、橋、閘的開工日期,以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準。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
4.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動産。
5.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6.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老項目。
房地産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産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産項目。
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産項目,以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確定合同開工日期。
房地産開發企業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産老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産,屬於房地産老項目。
(三)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相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3.自2026年1月1日起,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4.自2026年1月1日起,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住房,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5.自2026年1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除銷售、出租不動産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增值稅應稅交易,依照3%徵收率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當期在預繳地實現的全部價款、預收款(均不含增值稅)合計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有關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可以按照房地産開發項目、工程建設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納稅人應當就同一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全部應稅交易一併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納稅人自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期限屆滿後,自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3.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規定徵收率)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交易,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相關價款後計算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
(一)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銷售額。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收取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收取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三)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含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2.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含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不含本金)中扣除。
3.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含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
(1)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2)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含備案)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五)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含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比照上述政策執行。
(六)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七)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八)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九)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産項目。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其開發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房地産項目,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以下統稱土地價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貨幣形式拆遷補償費用,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産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産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産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産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産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産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房地産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産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産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1.房地産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2.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3.項目公司存續期間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
(十)納稅人開展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舊金銀首飾的作價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十一)納稅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留存備查。否則,不得扣除。
1.適用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以工資、福利支付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為合法有效憑證。
2.適用第四條第七、九項規定,向政府支付土地價款的,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適用第四條第七、八項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款項,以發票或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為合法有效憑證。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産時的發票,以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為合法有效憑證。
4.適用第四條第九項規定,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貨幣形式拆遷補償費用,以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為合法有效憑證。
5.除本項上述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者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二)納稅人按照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相關價款的,應按以下規定開具發票,否則,不得扣除。
1.適用第四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的相關價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適用第四條第五、七、八項規定,全部含稅銷售額和扣除的價款應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列明,發票的稅額按含稅銷售額扣除相關價款後計算。
五、其他增值稅優惠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比例。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産品,可按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應稅交易範圍。
(四)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0號)第二條。
(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還積體電路企業採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
12.《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上海市浦東新區有關研發機構適用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資格認定事項的通知》(財稅〔2023〕32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更新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適用名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支援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
16.《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0號)第一條。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納稅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稅法、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發文件規定的國內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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