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現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一)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發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可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三)一般納稅人購進道路、橋、閘通行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帶有“通行費”字樣的電子發票(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
2.取得橋、閘通行費發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列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四)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産)、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五)一般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抵扣。
二、關於資産重組
(一)納稅人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施資産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於增值稅應稅交易和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涉及的貨物、金融商品、無形資産、不動産(以下統稱資産)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資産重組的標的是可以相對獨立運營的經營業務。
2.納稅人實施資産重組時,應當將全部或者部分資産,與相關聯的對應債權、負債和員工共同組成資産包,一併轉讓。資産包中應當同時包括資産、債權、負債和員工。
3.資産重組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提前退稅、多退稅款為主要目的。
4.資産重組的轉讓方屬於一般納稅人的,接收方也應當屬於一般納稅人。
(二)納稅人因實施上述資産重組被合併,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登出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抵扣。
三、關於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應當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
(一)銷售軟體産品的同時提供的軟體安裝、維護、培訓等服務,適用軟體産品的稅率。
(二)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貨物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適用貨物的稅率。
(三)充換電業務中銷售電力産品的同時收取的蓄電池更換、定位、維護等服務費,適用電力産品的稅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同時收取的資訊技術等服務費,適用租賃服務的稅率。
納稅人發生的與本條上述情形類似的應稅交易,比照執行。
四、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款項或者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日。
(二)納稅人銷售服務,先收取價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的,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當就收到的全部價款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産,完成權屬登記或者實際交付不動産,屬於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稱的不動産轉讓完成;完成權屬登記且實際交付不動産的,按照孰先原則確定不動産轉讓完成的時間。
(四)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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