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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問題解答

發佈時間:2014-05-1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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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電信業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具體範圍是什麼?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資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頻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資訊的傳輸及應用服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電信業服務的適用稅率?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

  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三、電信業企業提供套餐服務、融合服務時,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票據?

  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附贈電信終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暫按不低於電信終端的成本價作為貨物價格,剩餘部分按照公允價值拆分為基礎電信價格和增值電信價格,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購買方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在入網當期就電信終端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剩餘電信服務預收部分款項開具收據,實際業務發生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購買方為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暫在入網當期按照電信終端及電信服務的各自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實際按期分攤時分攤部分不再開具發票。

  具體案例見附件一(會計處理供參考)

  對於試點以前發生的存量套餐業務,在試點以後分期結轉的電信服務收入,暫不予扣除試點以前已交付用戶的電信終端等貨物價格,全額按照公允價值拆分為基礎電信價格和增值電信價格,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增值稅應稅服務收入可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提供電信業服務有哪些項目可以在銷售額中扣除?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附件)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在實際會計處理中,企業為其他機構接受捐款服務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做收入處理。但是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這部分價款和價外費用在稅務上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並按規定進行銷售額扣除。

  五、電信服務出口的政策規定?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對於試點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享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來源於境外的證明材料,並按本市2013年3號公告規定的流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

  六、電信服務積分兌換商品如何處理?

  (一)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二)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貨物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貨物,暫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三)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暫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定進行抵扣。

  (四)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營業稅勞務

  現行營業稅應稅勞務涉及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僅限于不動産,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無需按視同銷售處理。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營業稅勞務暫不繳納營業稅。

  七、哪些電信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徵收方式?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資訊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企業提供電信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如何開具憑證?

  如果購買方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在收到預收款時開具收據,實際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購買方為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暫按照預收金額開具普通發票或定額發票,實際業務發生時不再開具發票。

  九、企業提供電信服務的發票開具有什麼過渡政策?

  自2014年6月1日起,企業提供電信服務應開具國稅監製發票,原地稅監製發票應停止使用。

  鋻於移動、聯通、電信、鐵通四大電信運營商的地稅監製發票存量較多,為避免浪費,減輕發票清繳的工作量,對其發票轉換實施3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電信運營商提供的電信業服務仍可使用原地稅監製發票,除納稅人有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情況外,稅務機關不再新供應地稅監製發票。

  十、電信業試點納稅人應如何申報?

  自2014年6月1日(所屬期)起,電信行業的試點納稅人應按《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電信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規定,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各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業服務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視作匯總申報的總機構,其他各分支機構為預繳單位,預繳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徵率

  預繳基數包括分支機構實際取得的電信服務收入,以及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全部價款。有關預徵率另行明確。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分支機構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統一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領購。

  另:電信業部分典型業務活動情況及處理見附件二。

  

  附件一

  案例:用戶于自有營業廳購買一台iphone5的“預存話費送手機”合約計劃,用戶在網24個月,選擇286套餐,預存總計5899元,其中話費4000元分月返還,購機款1899元,即以優惠價格1899元購得原價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該手機成本為4960元,假設用戶協議期內無溢出通話部分,每月另外收取電信營業款119.33元。

  一、原營業稅狀態下

  (一)會計處理

  1. 入網當期

  借:銀行存款               5899

  貸:預收賬款            4000

  其他業務收入       1899

  借:其他業務成本           4960

  貸:庫存材料            496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6.97

  貸:銀行存款              56.97

  2. 合約期內每期

  借:預收賬款                166.67

  營業款                   119.33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6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58

  貸:銀行存款               8.58

  (二)稅務處理

  1. 入網當期

  營業稅:1899×3%=56.97

  2. 合約期內每期

  營業稅:286×3%=8.58

  3. 項目總稅額

  56.97+8.58×24=262.89

  (三)開票處理

  1. 入網當期

  開具普通發票(帳單)5899元

  2. 合約期內每期

  開具普通發票(帳單)119.33元

  3. 共開具普通發票(帳單)8762.92元

  二、現增值稅狀態下

  假設該套餐每月話費使用時,基礎電信服務佔30%,增值電信服務佔70%。入網當期手機暫按成本全額計銷售額計稅,合約期內每期暫按公允價值分攤電信服務收入。(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係便於理解相關稅收政策,不代表企業實務操作)

  (一)會計處理

  1. 購入手機當期

  借:庫存材料                            4239.32(496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20.68(4960/1.17*0.17)

  貸:銀行存款                         4960

  2. 入網當期

  借:銀行存款                            5899

  貸:預收賬款                          939(5899-4960)

  其他業務收入                     4239.32(496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0.68 (4960/1.17*0.17)

  借:其他業務成本                       4239.32(4960/1.17)

  貸:庫存材料                        4239.32(4960/1.17)

  3. 合約期內每期

  借:預收賬款                              39.13(939/24)

  營業款                                119.3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7.47

  [(39.13+119.33)*30%/1.11+(39.13+119.33)*70%/1.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99

  [(39.13+119.33)*30%/1.11*0.11+(39.13+119.33)*70%/1.06*0.06]

  (二)稅務處理

  1. 購入手機當期

  進項稅額=4960÷(1+17%)×17%=720.68

  2. 入網當期

  銷項稅額=4960÷(1+17%)×17%=720.68

  3. 合約期內每期

  基礎電信銷項稅額=(39.13+119.33)×30%÷(1+11%)×11%=4.71

  增值電信銷項稅額=(39.13+119.33)×70%÷(1+6%)×6%=6.28

  銷項稅額=4.71+6.28=10.99

  4. 項目總稅額

  10.99×24=263.72(未減其他進項)

  (三)開票處理(符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件)

  1. 入網當期

  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960元

  開具收據(不可入成本賬)939元

  2. 合約期內每期

  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7.54元

  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0.92元

  3. 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763.04元

  

  附件二

  電信業部分典型業務活動情況及處理

  活動類型

  具體解釋

  典型案例

  營改增後處理

  終端零售和促銷活動

  終端行銷活動分為:預存話費優惠購機(如家庭暢想計劃終端行銷活動、全球通新88套餐終端行銷活動等)和購機贈話費。終端零售為自營終端零售。

  承諾消費優惠購機,購機贈話費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附贈電信終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暫以電信終端的成本價作為貨物價格,剩餘部分按照公允價值拆分為基礎電信價格和增值電信價格,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自有業務

  業務銷售附帶贈送電信服務業務的行銷活動主要有以下幾類:年付包、自有業務折扣折讓類(如存10050,或贈送指定産品的消費)、大金額折扣(比如購買1元服務贈送10元服務)。

  新入網充值送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附贈自有電信業務,暫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拆分,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終端除外)

  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終端除外)的行銷活動主要有以下幾類:充值送實物、簽約套餐送實物等行銷活動。

  年付送實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企業贈送貨物(終端除外)的行為,暫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積分兌換

  積分換實物:如 3500積分兌換50元一桶食用油 

  積分換終端:如 70積分抵用1 

  積分換話費:如 3340積分兌換50元話費

  積分換實物:3500積分兌換50元一桶食用油 

  積分換終端:如 70積分抵用1 

  積分換話費:如 3340積分兌換50元話費

  1.積分換實物(包括終端)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電信企業將積分兌換的商品贈送用戶的做法,暫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積分換話費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七條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因此,積分換話費部分不徵收增值稅。

  抽獎

  抽獎活動

  如:飛信搶8、短信搶8,贈智慧手機等獎品 

  MM下載有禮等

  下載/轉發有禮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一條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電信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因此,電信企業以抽獎方式贈送自有業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暫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電信企業以抽獎方式贈送手機的行為,暫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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