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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9-01-0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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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本部門職責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援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相關安排,決定取消一批共20項稅務證明事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及有關考慮

  (一)決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20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稅款徵收1項,涉及稅收優惠的共19項;從證明材料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品質檢測證明、仲介機構專項報告、不可抗力事故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項(身份證明、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從證明性質看,涉及鑒定檢測證明的共2項,涉及單位性質或資質證明的共4項,涉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共2項,涉及權屬證明的共2項,涉及用途證明的共4項,涉及其他事實證明的共6項;從涉及的經濟主體來看,涉及民營經濟的共13項,涉及個人等其他主體的共7項。

  (二)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以及更好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二是著力精簡仲介機構報告、鑒定檢測證明、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明等涉及民生和企業日常生産經營的證明,切實減少資料要求,切實降低費用負擔,切實縮短辦稅時間;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範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稅收治理能力。

  (三)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後的替代措施

  20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資訊;部分事項改為由行政相對人自行出具説明或承諾;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後核查。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相關措施

  對於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採取風險管理、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事後核查可採取抽查、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檢測等方式,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強化對行政相對人承諾事項的事後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停止執行。上述證明事項涉及的規範性文件,按程式修改後另行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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