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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0-05-2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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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2103
主題分類: 文件解讀

名稱: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什麼要實行稅種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推動“放管服”改革提質增效,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減少報表報送次數,優化納稅申報流程,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併申報並繳納稅款。

  稅種綜合申報是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從稅種徵收管理的角度來看,也有利於加強對稅種資訊的綜合管理。

  二、關於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進入稅種綜合申報模組進行申報。

  三、關於調整相關稅種納稅期限

  (一)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佈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按照半年納稅,分別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報繳納。《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調整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佈前,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産,按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公告》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産,土地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四、關於《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慮納稅人現有辦稅習慣,為便捷納稅人納稅申報,其中第二條關於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仍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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