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徐匯區稅務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責任清單 注:法律法規如有變動,以法律法規為準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責任事項 |
責任形式 | |
行政機關 |
工作人員 | ||||
一 |
行政徵收 |
涉及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稅、資源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稅費的徵收 |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不徵或少徵稅款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
提前徵收、延緩徵收與攤派稅款 | |||||
違法作出稅收決定 | |||||
未依法回避 |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滯納金徵收 |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不徵或少徵稅款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
提前徵收、延緩徵收與攤派稅款 | |||||
違法作出稅收決定 | |||||
未依法回避 | |||||
二 |
行政許可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違反規定不受理許可申請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 | |||||
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 |||||
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 |||||
未依法説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 |||||
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 |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收取財物 | |||||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擅自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 |||||
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違反規定不受理許可申請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 | |||||
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 |||||
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 |||||
未依法説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 |||||
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 |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收取財物 | |||||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 |||||
擅自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 |||||
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 |||||
三 |
行政確認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確認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發票真偽鑒定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確認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納稅定額核定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確認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四 |
行政獎勵 |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人獎勵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保密要求作出行政獎勵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五 |
行政檢查 |
稅務登記跨區(縣)遷移場地核查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稅務檢查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發票檢查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稅務檢查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銀行賬戶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稅務檢查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稅務檢查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稅務檢查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六 |
行政強制 |
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
稅務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稅收強制行為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稅務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稅收強制行為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
稅務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稅收強制行為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 |
稅務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稅收強制行為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七 |
行政處罰 |
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開具稅收票證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對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處罰、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登出稅務登記的處罰、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處罰、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處罰、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處罰、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處罰、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處罰、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式説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處罰、拆本使用發票的處罰、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處罰、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處罰、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處罰、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處罰、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非法印製發票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罰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八 |
其他權力 |
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情況進行公告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要求丟失印花稅票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的賠償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責令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限期改正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 ||
公告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 |
稅務行政人員未按規定和許可權作出行政行為 |
責令改正 |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