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應在評定工作完成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出口企業,並主動公開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現將企業名單公示如下,如以下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第十七稅務所(桂平路410號2樓)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徐匯區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