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上海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發現境內某居民陳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繳稅疑點,稅務機關綜合運用“五步工作法”,對其開展風險提醒和督促整改。該納稅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在稅務機關政策輔導後,該納稅人積極配合説明情況,並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18.48萬元。
上海稅務部門提醒廣大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等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建議納稅人結合自身情況及時辦理,稅務機關發現存在涉稅問題的,會通過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約談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納稅人整改,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