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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非居住用房

發佈時間:2022-08-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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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

  個人出售非居住用房

  注①非居住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廠房、商業用房、車庫等。

  需申報的稅收: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1.增值稅及附加。以出售取得的收入減去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增值額,計算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1+5%)×5%。

  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

  2.個人所得稅。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3.土地增值稅。以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後的增值額,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等。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確認為扣除金額;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確認為扣除金額,如備註欄的合同金額低於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的,按照備註欄的合同金額確認為扣除金額;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減去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確認為扣除金額,如備註欄的合同金額低於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的,按照備註欄的合同金額減去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確認為扣除金額。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注②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4.印花稅。出售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産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

  備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本市個人減按50%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産交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3.出售房屋房地産權證或不動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

  5.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複印件;

  6.納稅人在辦理房産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

  交易當事人委託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託人應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託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託人提供委託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託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7.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説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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