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①對外銷售。
注①普通住房的標準。不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住房為非普通住房:
內 容 |
普通住房標準 |
房屋類型 |
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 |
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 |
建築面積 |
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 平方米 |
需申報的稅收②: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及附加。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減去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增值額,計算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1+5%)×5%。
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
備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本市個人減按50%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個人所得稅
(1)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購入不滿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的2%核定徵稅。
(4)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注②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産權人應在辦理不動産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産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産交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3.出售房屋房地産權證或不動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
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5.住房裝修費用發票、裝修合同裝修清單、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轉讓住房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的憑證及轉讓過程中繳納相關稅費的稅單(原件及複印件);
6.如出售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售後公房、動拆遷安置房,以及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的房屋,應提供相關材料;
7.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複印件;
8.納稅人在辦理房産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
交易當事人委託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託人應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託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託人提供委託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託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説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
重要提示:
若您家庭已有認定為應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的住房,本套住房産權過戶後,需要調整原應納稅額的,請攜帶有關資料,速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有關房産稅認定變更等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