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個人購買屬於購買人家庭①的第二套或以上②的住房。
注①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與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作為兩個家庭購房。
注②家庭住房套數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資訊書面查詢結果確定。
需要辦理的涉稅手續:個人住房房産稅徵免認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應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不動産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
具體政策詳見《個人住房房産稅政策解讀》。
需當場繳納的稅收:契稅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契稅。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産交易合同(原件及複印件,購買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達到交接條件的還應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書);
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對個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③、出生證;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
注③未成年人應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
4.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包括: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台灣居民居留簽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
5.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包括: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
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6.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受託人應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託書(無需公證);
7.納稅人在辦理房産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
交易當事人委託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託人應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託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託人提供委託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託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説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