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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

發佈時間:2022-08-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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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

  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

  注①非居住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廠房、商業用房、車庫等。

  需申報的稅收:契稅、印花稅

  1.契稅。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契稅。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印花稅。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訂立的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房屋保有期間需繳納的稅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房産稅。對個人所有營業用房産(如商鋪、辦公樓、酒店等)應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非居住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備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本市個人減按50%徵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産交易合同(原件和複印件,購買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達到交接條件的還應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書);

  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對個人出售二手房的, 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3.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

  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4.納稅人在辦理房産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

  交易當事人委託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託人應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託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託人提供委託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託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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