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個人承受他人贈與房屋①。注①包括住房與非住房。
需申報的稅收: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
1.個人所得稅。以下情形的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其他形式的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産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産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應納稅所得額。
2.契稅。個人承受他人贈與房屋應按規定繳納契稅,稅率為3%,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3.印花稅。個人受贈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産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
備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本市個人減按50%徵收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房地産遺贈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②;
2.申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受遺贈人本人無法到場的,可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3.不動産權證書或房地産權證書(不動産權證書分別持證的,須提交所有不動産權證書);
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4.通過公證程式接受遺贈的,提供遺贈公證書;
5.通過司法程式接受遺贈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
6.未通過公證程式或司法程式接受遺贈的
6.1 遺贈人的死亡證明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種材料)
6.1.1 被繼承人因死亡登出戶口證明(戶口簿);
6.1.2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6.1.3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證明材料,如公證機構出具的死亡公證書、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等;
6.2 遺贈的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
(二)房地産贈與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②;
2.贈與雙方或代理人身份證明(贈與雙方無法親自到場的,應公證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公證委託的可不提供委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3.不動産權證書或房地産權證書(不動産權證書分別持證的,須提交所有不動産權證書);
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4.通過公證程式無償贈與的,提供贈與公證書或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注②《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由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可至上海稅務網站下載或至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