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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繼承房屋

發佈時間:2022-08-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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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繼承房屋

  適用範圍

  個人繼承房屋。注①包括住房與非住房。

  需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

  1.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但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契稅③,稅率為3%,計稅價格由徵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印花稅。個人繼承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産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

  備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本市個人減按50%徵收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注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因此,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房地産繼承(公證繼承)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2.申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本人無法到場的,可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3.不動産權證書或房地産權證書(不動産權證書分別持證的,須提交所有不動産權證書);

  4.繼承公證書。

  (二)房地産繼承(司法繼承)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2.申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本人無法到場的,可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3.不動産權證書或房地産權證書(不動産權證書分別持證的,須提交所有不動産權證書);

  4.已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

  (三)房地産繼承(未通過公證或司法程式)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

  2.《房地産繼承免征契稅相關情況説明》

  3.申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本人無法到場簽署《房地産繼承免征契稅相關情況説明》的,應公證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公證委託的可不提供委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4.不動産權證書或房地産權證書(不動産權證書分別持證的,須提交所有不動産權證書);

  5.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種材料)

  5.1被繼承人因死亡登出戶口證明(戶口簿);

  5.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5.3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證明材料,如公證機構出具的死亡公證書、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等;

  6.申請免征契稅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提供以下其中一種材料)

  6.1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戶口簿、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明;

  6.2公安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戶籍證明;

  6.3親屬關係公證書;

  7.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申請代位繼承免征契稅的材料

  7.1已故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證明(具體材料同本款第5項);

  7.2申請代位繼承免征契稅的申請人與已故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具體材料同本款第6項);

  8.有遺囑的還應提交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

  注④《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以及《房地産繼承免征契稅相關情況説明》由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可至上海稅務網站下載或至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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