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單位、發行單位的部分徵訂行為免征印花稅
【政策內容】
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徵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徵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徵訂憑證徵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二)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1)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①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②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③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④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⑥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2)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①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3)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①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三)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述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