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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演藝産業

發佈時間:2023-03-2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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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體育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文化體育服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境外發生的文化體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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