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文化創意企業資産重組不徵收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文化創意企業重組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特殊性重組】
文化創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産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産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産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産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産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産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
3.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凈資産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併企業股東取得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産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産佔全部資産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産佔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産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産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産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産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産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産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産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産的公允價值)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政策內容-資産(股權)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産,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産(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政策內容-非貨幣資産投資】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三)文化創意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財産行為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契稅】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産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産,債權人(包括破産企業職工)承受破産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産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政策內容-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援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範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關於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産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産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産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2)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於産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政策內容-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一)資産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且已依法進入破産程式,其土地閒置不用的;(二)因歇業、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外)按規定已進入清算程式,其土地閒置不用的;(三)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四)執行政府定價、承擔公益職能,發生虧損的;(五)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六)經認定的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
【文件依據】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財發〔2022〕2號)
(四)事業單位轉制和改制重組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