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