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1.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4. 《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在文件規定期間內新購置的設備、器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