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3.《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