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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標準

發佈時間:2023-03-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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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 (財稅〔2017〕79號)

  2.《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8〕44號)

  【文件摘要】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 (財稅〔2017〕79號)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所規定的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後發文認定,並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用備案資訊。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資訊系統(服務外包資訊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資訊,按時報送數據。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通知印發後,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31日前出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2.《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8〕44號)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摘錄)) 

三、文化技術服務

 

6. 文化産品數字製作及相關服務

採用數字技術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産、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採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産品等相關服務。

7.文化産品的對外翻譯、配音及製作服務

將本國文化産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産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製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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