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3.《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文件摘要】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産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産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