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06〕1864號)
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符合40號公告規定的條件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並在書面聲明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
增值稅免稅政策
資料留存備查
增值稅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徵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産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徵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徵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徵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徵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徵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徵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産品,但納稅人生産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徵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增值稅即徵即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40號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的相關規定執行。
增值稅免稅
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40號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40號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