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稅費扣減標準的公告》(滬財發〔202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限期的通知》(滬財發〔2022〕3號)
•《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1〕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 )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l)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減免個人所得稅需提交的資料: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註明其退役軍人身份,並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