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