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即“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即“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