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市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提供規定的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時,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落實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本市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