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産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政策依據:財稅〔2018〕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