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即虧損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捐贈支出。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總局關於支援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臺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管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虧損企業向汶川地震災區、第29屆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等特殊規定捐贈的可全額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