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