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8]160號)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是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